张某刚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现就业于某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中遇到如下咨询业务,请帮助张某回答下列问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10月每月均固定外购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应税收入固定为200万元,9月、10月取得免税收入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已知企业外购材料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无法划分。
(1)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当月认证抵扣此进项税?简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期限规定,以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的后果是什么?
(2)若当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两个月合计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3)若将9月和10月取得的专用发票都在10月进行认证,请计算两个月合计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1)当月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超过认证时间,原则上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再认证抵扣。但是如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9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00÷(200+100)=5.67(万元)
9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5.67)=22.67(万元)
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50÷(200+50)=3.4(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3.4)=20.4(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税额43.07万元。
(3)9月进项税额为0。
9月应纳增值税=200×17%-0=34(万元)
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7)×50÷(200+50)=6.8(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17-6.8)=6.8(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税额40.8万元。
【该题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的纳税审核”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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