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适用FOB规则,FOB未涉及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公司和C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B公司是收货人。当A公司把提单转让给了B公司,则B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也就是将其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转给了 B和C。实践中,一般提单都有法律条款,尤其对承运人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都会适用海牙规则,因此本案可能适用海牙规则。 A公司与D银行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合同关系。他们之间适用《UCP600》。但是银行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果单据没有瑕疵,则不负担责任,其风险只能由申请人承 担。 2.承运人C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清洁提单的问题。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浚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承运人C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C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得知,货损是在海上运输期间由于海水侵蚀引起的,B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向承运人索赔,至于承运人C是否免责,要看承运人C自己的举证以及实际情况。
相关知识: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