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是一家集室内空气加湿、净化、新风换气为一体的人工环境工程公司。随着人们对室内环境的关注提高,传统环境工程的发展相对不足,为了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绿都商贸决定研发净化、防霾、加湿、换气为一体的高端设备,该研发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筹措研发资金,2014年1月1日,向其股东新能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期限1年;向无关联自然人张某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1年。上述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按年支付。
绿都商贸2014年平均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一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一150万元。
已知绿都商贸、新能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绿都公司实际税负高于新能公司。
要求:
(1)针对上述企业关联方借款,分析2013年12月31日绿都公司支付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多少。
(2)针对上述向自然人的借款,判断2013年12月31日绿都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企业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同时受到借款本金的制约和利率的制约。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和规定的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的比例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本金制约: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5000×12)÷(1100×12)=4.55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6%×(1-2÷4.55)=168万元
利率制约: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8%-6%)=100万元
合计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68+100=268万元
可以扣除的支付给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为132万元(5000×8%-268)。
或者可以用简易方法计算:可以扣除的支付给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1100×2×6%=132(万元)
(2)向张某的借款,税前可以扣除的债务利息为12万元(200×6%),实际支付的利息为20万元(200×10%),超过的8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理由:根据规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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