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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和销售,2020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来源:焚题库 [2022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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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和销售,2020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甲厂收回白坯板后全部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500万元。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自产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5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收取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50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200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装饰地板。(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
    (1)说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2)业务(1)中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业务(1)中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
    (4)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5)业务(3)计算甲厂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参考答案:(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其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2500×5%=125(万元)
    (4)甲厂应缴的消费税税额=1500×40%×5%=30(万元)
    (5)甲厂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500+1000-200)×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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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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