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刚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现就职于某税务师事务所,遇到如下咨询业务,请帮助回答: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至12月每月均固定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应税收入固定为200万元,免税收入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已知,企业外购材料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无法划分。
请帮助分析:
(1)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抵扣此进项税额?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各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3)若将9月和11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分别在10月和12月进行认证,请计算各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出哪种发票认证的方式更合理的结论。
参考答案:
(1)当月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9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00÷(200+100)=5.67(万元)
9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5.67)=22.67(7/元)
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50÷(200+50)=3.4(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3.4)=20.4(万元)
1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00÷(200+100)=5.67(万元)
11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5.67)=22.67(万元)
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50÷(200+50)=3.4(万元)
12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3.4)=20.4(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86.14万元。
(3)9月进项税额为0。
9月应纳增值税=200×17%-0=34(万元)
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7)×50÷(200+50)=6.8(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17-6.8)=6.8(万元)
11月没有进项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11月应纳增值税=200×17%-0=34(万元)
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7)×50÷(200+50)=6.8(万元)
12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17-6.8)=6.8(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税额81.6万元。
结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合理时间进行认证,把9月和11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分别在10月和12月进行认证,那么该公司9月份和11月份都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10月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4×50÷(50+200)=6.8(万元),12月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4×50÷(50+200)=6.8(万元),甲公司只需缴纳增值税81.6万元,能有效地节税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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