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合同的履约管理—变更和索赔
第一节 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管理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
如果是业主提出变更要求的,宜事先和承包人就索赔事宜协商好,须经过监理机构签发,要求承包商按变更令的内容实施变更。
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因客观条件的原因,提出对设备工程合同进行变更,经过监理机构审核,报经业主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设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错误,需由设备监理工程师给予澄清。必要时可提请业主通知设计单位变更。
二、设备工程合同的结算与终止
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应对工程的价格进行结算。进行结算时,双方应就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合同变更包括各项索赔按照合同办理结算手续。此时,业主应退回承包商的履约保函。
由于设备工程项目都有质量保证期,一般为一年,因此,业主在进行结算时需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结束,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退回承包商的质量保证金。至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设备工程合同终止。
第二节 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概述
1.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的概念
索赔的定性和定量是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根据,体现合理补偿的原则,而不是“惩罚”。
二、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的构成条件、事由和依据
1.设备工程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1)出现索赔事由
(2)索赔方发生实际损失
(3)索赔方无责任
(4)符合索赔依据
2.设备工程项目合同索赔事由
(原则:非乙方原因,详细的请见教材)
3.设备工程合同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
三、设备工程索赔程序
(1)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应在觉察索赔事由发生后约定期限内提交。超过了该期限,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赔偿。
索赔意向通知只要简要说明索赔事项及事实理由即可。
(2)索赔报告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一般为28天),及时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①说明索赔事由事实和经过;
②索赔事由原因和分析;
③索赔方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
④索赔事由给索赔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索赔事由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要求赔偿的金额或工期。
四、设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审查、处理索赔
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商索赔报告之日起约定期限内,作出索赔处理决定建议书;设备监理工程师在此期限内未对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或者未作出任何答复的,推定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及索赔要求的认可。设备监理工程师在索赔处理决定建议书及“费用索赔审批表”、“工期延期审批表”、“索赔评价报告”等附件中,应就索赔理由、依据、计算方法、赔偿方式等向业主作出解释和说明。
由于设备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索赔处理决定的建议并不一定是终局性的,如果承包商不能接受,则该决定不产生约束力,设备监理工程师还要参与其他索赔程序,直至索赔争议最终解决。
2、业主的索赔
以上所说的索赔均指由业主的过失而造成承包商的索赔,以下叙述的为由于承包商的过失而引起的业主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