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
一、设备采购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设备。出卖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提交符合规格、型号、标准、数量等约定要求的设备。
设备采购合同有关交付设备条款欠缺或不明确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出卖人按补充协议履行交付设备义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按以下法律规定交付设备:
①设备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 |
执行国家标准;出卖人提供有关设备质量说明的,交付的设备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②交货期限不明确的 |
买受人可随时或经催告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设备。 |
③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
合同明确设备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不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 |
④交货方式不明确的 |
以利于出卖人交货的方式交付设备。 |
⑤交货有关附加费用不明确的 |
由出卖人承担有关交付费用。 |
⑥对设备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 |
应符合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的包装方式。 |
⑦对设备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 |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设备及配件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设备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设备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⑧对设备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的 |
由出卖人确定。 |
(2)交付设备所有权和其他凭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提交设备或者提取设备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货物提单等。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设备所有权凭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接受设备检验。出卖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验收条款接受买受人的验收。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2)收取设备。买受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出卖人进行设备交接,除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受人不得因设备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等原因拒绝接收设备。对于交接设备中及事后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可制作、保留相关证据,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设备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采购设备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
1、设备所有权转移
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设备所有权转让不包含设备中体现的知识产权。
2.设备风险承担
一般情况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实除外(原则是谁违约,谁承担责任):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采购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设备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设备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1.出卖人违约责任
(1)未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责任。
如果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方式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