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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设备监理师讲义-设备工程合同简介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4日 ]  【

 设备工程设计合同

 

一、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设备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等同于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1。委托人的义务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2)支付设计费及相关费用。

委托人变更,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委托人要求提前交付时,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设备工程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应另行协议支付管理费或技术咨询服务费。

(3)保护设计人知识产权。

(4)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5)交付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设计费。不超过合同金额20%。

(6)应提供必要的其他协助。

2.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应按合同应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3)设备工程的设计如果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修改,应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不能拒绝委托人的修改要求。

(4)设计人应依照合同规定配合安装调试或者进行安装前技术交底,解决装配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设备,设计人只能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2)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发现设计错误,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错误造成设备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支付赔偿金。

(2)由于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了依照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成果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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