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
当事人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由此引起的费用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
监理人对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监理服务不可以转委托,如设备工程形成的主要阶段、主要过程和主要设备的监理不准转让。部分监理服务业务的转让应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但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监理人的责任期为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如果因项目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应协议,否则监理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是由于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监理合同终结,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履行、解除等。
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