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事件3: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就以下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进行了协商;①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②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③施工合同争议处理④竣工结算审查
事件4:管道工程隐蔽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检验为由拒绝复验。项目监理机构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复验,经复验该隐蔽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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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分别指出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4,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该隐蔽工程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1.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理自: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理自: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
2.不妥之处:5日后公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Z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窨的其他协议。
3.①②可以作为附加工作,①本是建设单位的工作属于监理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②是使用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做为监督单位参与验收,但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③④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③④是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4.施工单位拒绝复验不妥当,监理机构做法妥当。
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