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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设备监理师试题: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题(2)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5日 ]  【

案例:某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简单,全部工程项目工期预计1年,土建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但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短,而工作程量大,承包商无法准确核算。开工后发生了一系列事件:

(1)承包商发现原来的基础工程支护方案过于简单,提出变更施工方案。新的施工方案造成基础工程造价的大幅度增加。承包商据此索赔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洪涝灾害,工期发生拖延2个月。复工后,由于水灾影响,人工工资普遍上涨,建材价格涨幅也比较大。承包商据此索赔费用。

(3)业主对灾后的市场形势错误估计,拖欠了承包商1个月的工程款。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

(4)承包商复工后,由于建设项目都处于复工的状态,一度造成建筑材料和人工的短缺。承包商所需要的资源量不能得到保证,工期拖延20天。

(5)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受暴雨的影响,出现前所未有的故障。承包商被迫停工进行设备维修。

为此,承包商就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和人工费涨价、洪涝灾害、拖欠工程款、设备检修造成的停工等一系列事件,向业主索赔工期和费用。

【问题】

(1)按照计价方式分,合同分为几种形式?

(2)业主电话通知变更是否适当?

(3)分析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答题要点】

1.合同分类

按照计价方式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2.书面形式

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业主电话通知临时停工,承包商亦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3.分析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

承包商的索赔应当就固定总价合同的条款来认定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1)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合同中规定的调价条件,如法律的变化等才允许

调整合同价格。如果设计变更在业主既定范围内,仍然按照原合同价格结算。

(2)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业主应当承担的风险,工期和费用索赔合理。

(3)业主拖欠工程款,承包商暂停施工,承包商的工期索赔是合理的。

(4)工程过程中修改施工方案,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来承担。所以,对于这部分费用索赔是不合理的。

(5)设备检修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6)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所需资源短缺造成的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故不予顺延工期。

(7)承包上改动施工方案是承包商自己应当承担的报价风险之一。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报价风险,即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和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工程量风险,包括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或工程项目未列全而造成的损失、投标报价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对于自己的投标方案和报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应当对于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负责。

案例: 业主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仅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业主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业主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

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问题】

上述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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