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2.若由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而引发承包方的费用索赔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但发包方与承包方对该项索赔要求未取得一致,应如何解决该纠纷?
3.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 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参考答案]
1.设计变更后,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是: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有关变更价款的报告;
(2)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3)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日之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者做出其他答复;
(4)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的14天后,变更价款的报告视为被确认。
2.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解决:
(1)协商和解;
(2)有关部门调解;
(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对于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 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 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