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P63)
合同类型 |
提供劳务(服务)类合同,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
合同标的 |
劳务或服务(行为,处理委托人事务) |
人格 |
以相互信任为基础。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格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
行为范围 |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
法律后果 |
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
费用 |
委托人支付(无偿也可以) |
合同解除 |
可随时提出(无须理由,也不必协商一致) |
○2.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见代理知识)
☆3.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P64)
受托人 |
1.按委托内容处理 2.亲自处理(转委托需经委托人同意) 3.报告义务(按约定/常规) 4.过错赔偿 5.移交财产(如有) |
委托人 |
1.支付费用 2.支付报酬 3.接受结果 4.过错赔偿 |
第二节 监理服务合同
4.监理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P65)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4.1委托性。取得监理职权以委托为前提(委托方意愿)
4.2外延性。是从合同(项目合同为主合同,离开了主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失去意义)
4.3法律约束性。受合同约束和法律法规约束
4.4双方地位平等。委托人、监理人都是平等主体
△5.监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方式(P66)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直接委托
△6.监理服务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和组成(P67):
补充协议、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投标书、中标书。
·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一般以后拟文件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