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 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 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例题:下列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工程施工延误竣工,保险责任至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止
B.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仍至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止
C.工程提前竣工,工程竣工日为保险责任终止日
D.被保险人提前使用部分单位工程,不对保险单约定的责任期限产生影响
E.被保险人提前使用部分单位工程,该部分工程的开始使用日为保险责任终止日
答案:ACE
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 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