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权利:
1、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
2、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
3、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
4、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
5、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要求承担相应赔偿。
6、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力:
1、对委托人、被监理人选择的第三人、分包人等资质、能力的审核权。
2、对有关方案、计划、标准、工艺及装备的审查权。
3、对有关参与单位的协调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紧急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书面报告。
5、对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质量审查权。对不符合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