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
审查设备工程计划和安装调试方案;
监督安装调试承包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安装和调试、审查技术变更;
控制设备工程进度和质量;
认定设备工程质量和数量;
验收设备和签发付款凭证;
审查设备工程价款;
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
提出竣工报告;
处理索赔及质量事故等。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设备监理单位义务
①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单位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设备、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⑤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材料和设施。
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津贴、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2.业主义务
①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③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④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⑤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⑥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⑦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名录。
⑧业主应按合同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⑨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3.设备监理单位权利
①获得监理费用的权利:
②索取开展监理业务必要资料设备的权利;
③索赔的权利。实施监理过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单位的损失有权要求业主补偿。
设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②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④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业主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业主要求设计人更正。
⑤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⑥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⑦征得业主同意,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⑩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设备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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