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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设备监理师复习资料《合同管理》知识点9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17日 ]  【

  四、设备承揽合同

  (一)、设备承揽合同的概念

  设备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

  (二)、设备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设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承揽人的义务正是定作人的权利,所以为简洁起见,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加以讲述。

  1.承揽人的义务

  ①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独立完成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工作,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②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

  ③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⑤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

  ⑥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经定作人验收但实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

  ⑦保守秘密。

  2.定作人的义务

  ①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定作人未履行义务,造成承揽人窝工、延误工期等,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②支付报酬。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按照承揽人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承揽物享有留置权。

  ③按约定提供材料。并接受承揽人的检验。

  ④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确需修改的,定作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

  ⑤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领受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三)设备承揽合同管理

  在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当事人应根据设备承揽合同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留置权的范围和内容。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如果定作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作人。

  3.共同承揽人义务

  经定作人同意,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定作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

  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承揽人独立违约,即使其他承揽人没有过错,也要为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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