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主要条款
1.设备交付
(1)交付的方式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定,也无法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如下规定:
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设备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工程,不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工程。
(2)交付的期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设备的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供货方可以随时履行,采购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设备验收
(1)验收依据
(2)对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数量可以很容易验收,但是设备的质量要等到运行后才能检验。因此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
在此期间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若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供货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3)对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3.设备款支付结算
(1)支付货款的条件
(2)结算支付的方式
(3)拒付货款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①交付设备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②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设备的货款;
③供货方交付的设备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该部分的设备,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三)设备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1.供货方违约责任
(1)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如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对于提前交付设备的情况,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设备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设备,采购方仍可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设备的质量瑕疵
(3)供货方的运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