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及监理关系人
1.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确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业主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
2.设备监理关系人——承包法人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通过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法人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承包法人是业主的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服务方,双方通过设备工程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设备监理合同类型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比较常见的是按照支付方式和合同内容进行的分类。
(1)按支付方式进行分类:略(2)按合同内容进行分类如果将设备工程建设分为设备前期(投资决策咨询)、设计阶段、设备工程采购阶段、安装阶段等几个阶段,设备委托监理合同也可以相应分为这样几类。
当然,业主既可以委托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承担所有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分别委托几个设备监理单位承担。
1)设备工程建设前期监理咨询合同2)设计监理合同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
选择设计单位、代签或参与签订设计合同或监督合同的实施;
审查或评选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实施文件;
代编或代审概、预算等。
3)设备采购制造监理合同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协助业主选择设备制造供应单位;
按照约定提交设备的设计文件;
监督设备制造单位按照规范、标准制造与储运设备、审查设计与储运方案的技术变更;
控制设备制造的进度和质量;
认定设备制造的质量和数量;
验收设备和签发付款凭证;
审查设备工程价款;
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
处理索赔及质量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