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权利
①获得监理费用的权利:
②索取开展监理业务必要资料设备的权利;
③索赔的权利。实施监理过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单位的损失有权要求业主补偿。
设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②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④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业主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业主要求设计人更正。
⑤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⑥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⑦征得业主同意,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⑩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设备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