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义务
①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单位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设备、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⑤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材料和设施。
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津贴、报酬或者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