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是受约人发出
根据要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只有受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只能由受约人发出。如果要约是向一个或者数个特定人发出时,则该特定人具有承诺的资格。受约人以外的任何人向要约人发出的都不是承诺而只能视为要约。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时,则该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都具有承诺的资格。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是指受约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成立后,要约人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因此,承诺必须是向特定人即要约人发出的,这样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承诺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视为承诺迟到,或者称为逾期承诺。一般来说,逾期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因为承诺是受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具体表现在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
(5)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
同要约一样,承诺必须明确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此时合同才能成立。这就要求受约人作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6)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如果要约要求承诺采取某种方式作出,则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果要约未对此作出规定,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采取何种形式作出,则承诺人必须按照规定发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受约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出承诺:
(1)通知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将承诺明确告知要约人。要约中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要约的规定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通常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
(2)行为
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可以通过行为进行承诺,即以默示方式作出承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承诺何时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2)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的处理
按照承诺成立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果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就有可能不能成为承诺。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当这些变更后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须等到原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这些经变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约,再向新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合同方可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①对非主要条款作出了改变;
②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又添加了些建议或者表达了些愿望。如果在这些建议和意见中并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条件,则认为承诺有效。
③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