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根据设备承揽合同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其他留置权的范围和内容。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风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将成果交付定作人时转移于定作人。如果定作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作人。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风险自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时转移于承揽人。
3.共同承揽人义务
经定作人同意,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定作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承揽人独立违约,即使其他承揽人没有过错,也要为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因为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