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考测试卷六
案例1:
张君因与A省中兴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于2001年11月1日诉至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君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200万元。2002年3月7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君不服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候发现张君在上诉状中除了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租赁费50万元。法院当即作出裁定:依法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此请求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提出两项请求:第一,应在判决中认定张君的起诉系无理取闹;第二,应在判决事项中加入上诉人张君对自己的赔偿。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径行裁判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答辩时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提出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所以,张君应当赔偿其花费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原告张君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出上诉?如果张君因为突发车祸住进医院,一个月之后才伤愈出院,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上诉权?
2、二审法院作出只对一审法院审理过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此案中,二审法院可否径行裁判?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时,中兴贸易公司是否有权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2:
(一)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
请问:
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二)居住在甲市A区的张无忌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张无忌的哥哥张无悔(甲市B区),张无忌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倚天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无忌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倚天汽车修理厂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张无忌每年向倚天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张无忌雇佣的修理工杨康(常年居住在甲市E区)为客户郭靖修理一辆本田轿车。修好后,杨康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倒了一颗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杨康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郭靖拟向法院起诉。
1、郭靖应当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纠纷,若郭靖向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发生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3:
(一)原告刘庆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庭起诉其子刘军,要求刘军承担赡养义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由陪审员李明独任审理此案,做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公章。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2、如果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人民法庭应该怎么处理?
(二)原告甲与乙因拖欠房租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合议庭便裁定将其拘传到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乙违反法庭规则,合议庭当庭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
请问:
1、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有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兴业百货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3、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意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5:
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明诉和王涛的损害赔偿案件,8月21日向王涛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王涛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王涛因为工作繁忙,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经研究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9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李山回家顺路时将出庭通知书交给王涛,恰逢只有王涛的儿子——12岁的王强在家,李山便将出庭通知书交由王强签收。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决定定期宣判,通知双方9月14日到庭宣判。9月16日,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双方若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务必于9月29日之前提出上诉。
请指出该案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
1、原告张君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张君应当在伤愈出院后10天内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法院决定顺延耽误的期限。
2、不正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法院无需下裁定。
3、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应当开庭审理
4、有权提出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2.答:
(一)1、赵强、王明、张君为共同被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经营者不一致的,其为共同被告。
2、诉讼应当中止,由赵强的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
(二)1、郭靖应当以张无忌、张无悔、倚天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郭靖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他向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由争议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的上级法院甲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答:
(一)
1、该案的审理程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由陪审员李明独任审理此案不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公章错误。根据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公章。
2、应当转为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算。
(二)
1、不应当拘传被告乙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拘传的对象应当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而此案中的被告乙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2、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适用强制措施,应当用决定,而不是裁定,并且需要经过院长批准
3、对乙罚款2000元错误。对个人的罚款应当在1000元以下,且需要经过法院院长批准。
4.答:
1、法院应当先看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如果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撤诉会导致一审裁判自动生效。
3、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1)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2)贸易公司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5.答:本案数处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表现在:
1、法院向被告王涛发动起诉状副本时,告知王涛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是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法院同意顺延答辩期间错误。答辩期间是法定期间,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王涛不能以工作繁忙为理由申请顺延,法院也不得任意批准延长。
3、派勤杂工李山送达出庭通知书错误。应当由法院的专职工作人员送达。
4、将开庭通知书交由未成年的孩子签收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应由其成年家属签收。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改革不少!试题下载,模拟测试,课程学习,答疑解惑请加学习交流群:595538012,更有老师答疑解惑!
◀ 扫一扫,刷题抢分 ▶ | ||||
高频易错考点卷 ▶ | ◀ 章节模拟测试卷 | |||
全真模考预测卷 ▶ | ◀ 历年真题解析卷 | |||
强化巩固习题卷 ▶ | ◀ 考前冲刺提分卷 |
扫码进入题库APP |
法考题库下载 |
更多内容,请(Ctrl+D)一键收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栏目,有问题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