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考测试卷一
【案例一】
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她与人力资源厅的厅长过去是同僚,过去是同僚,都是吴忠市市委常委。王鹏被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以“涉嫌诽谤罪”带走并遭到刑讯,其父王志昌25日从江苏老家赶到宁夏探望时亦被吴忠警方控制。27日王父侥幸脱逃,打车狂奔500公里到兰州趁机赴京上访。29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帮助下,王鹏遭跨省抓捕的消息被发布到微博并迅速跃升为热点话题。吴忠市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10年12月1日23时许,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
刑法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问题:(1)本案涉及公民哪些基本权利?
(2)本案反映哪些宪法问题?
答题要点:
(1)本案涉及公民的检举权、检举权的保护、平等权及人身自由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①本案是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宁夏吴忠市公安局跨省抓捕,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将国家机关当成私人打击批评者的工具,以损害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借口,原属自诉案件却非法进入到公诉的诉讼程序,对公民实施了刑事拘留,是程序违法,将公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和法益之上。
②从根本上讲,要遏制“跨省追捕”等滥权行为,关键还在于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加强舆论监督,从而完善官员监督体系。
【案例二】
2002年6月7日下午2时30分许,徐艳青几人正在一家绣花厂的工厂的二楼工作间工作,工厂保卫处的一名负责人带着十几个人突然闯进工作间,二话没说就将电话线扯断,并将电话机拿走。楼下正在开会的另外几名女工得知消息后立即赶来,但也被一起关了起来,门被反锁上。过了一会儿,几名女工砸玻璃,想从二楼窗户用绳索脱身,这时门被突然撞开,保安把正在爬窗户准备跳下的女工拽了回来。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有几人还受了轻伤。
当天,外边正下着雨,气温也突然降至十几摄氏度,但原告还穿着薄薄的裙子,冻得瑟瑟发抖。据女工称,造成事件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女工的老板与该光学仪器厂联营合同纠纷引起的,双方就中途变更厂址发生纠纷。想变更厂址的一方欲将工人赶走,工人不同意,于是她们就成了双方纠纷的受害者。同 年7月18日,10名女工来到崇文区法院,愤而起诉北京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要求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每人600元。
问题:(1)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徐艳青等10人的人身自由权?
(2)从本案看,应当如何保障宪法上的人身自由权?
答题要点:
(1)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行为人非法实施限制、剥夺或妨碍他人的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从而限制、剥夺或妨碍了他人的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有:非法限 制行动自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拘禁行为,本案中北京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就是实施的一种非法拘禁的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人身自由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因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符合公民基本人权限制的一般原理。主要包括:①必须有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限制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只有在维护某种公共利益时,才能以法律限制。从一般意义上讲,只有在行为人因自己主观过错而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实施限制,处以行政的、司法的、刑事的等种类的限制。③限制人身自由的实施必须基于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必须由有权机关来实施,并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司法机关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案例三】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2月12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的李荞明死亡。
2月13日,《云南信息报》首先报道了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撞墙致死的“躲猫猫”事件,经网络转载以后,立刻迅速引起了网民强烈关注。
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公告,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
2月20日,网友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查看监控录像和会见当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绝,探寻真相还是要靠司法机关。
2月20日,晋宁县公安局向网友、媒体代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公布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称是游戏中的意外事件。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表示,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
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张涛、普华永等人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普华永猛击李荞明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荞明于2月12号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试运用宪法原理进行分析。
答题要点:
(1)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2)看守所应尽到对公民合法权利保护的职责、履行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3)检察机关对看守所负有监督的责任,其监督群不仅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
(4)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此事件发生后,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未能及时将事件真相告诉公众,而是与公众玩“躲猫猫”游戏,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案例四】
9月8日,张晖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而张晖强调,自己只是好心让胃痛的路人搭车,执法大队是“钓鱼执法”。
9月28日,张晖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孙中界当晚回去后,伤指以示清白。
10月20日,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信息甫出,引起一片争议。
经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当天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过程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的12名成员分别为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的代表。最后,联合调查组得出结论:“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26日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试运用宪法原理进行分析。
答题要点:
(1)本案中“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上海的“钓鱼执法”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执法缺少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2)整治黑车应“双管齐下”。城市有黑车,一方面说明公众有乘车需求,而有牌照的合法营运车辆运力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也存在由于黑车利用成本低,入市易等便利,抢夺了合法营运车辆的部分市场,造成了混乱。规范整治黑车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合理配置运输资源,满足公众需求,消除过高的行业壁垒,使具备基本条件的营运人能够比较方便地进入市场,将所有营运车辆全部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另一方面严格执法,依法维护出租车营运秩序,采用合法规范的执法方式,整治营运市场。
(3)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的要求不断提升执法水平,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摆脱利益羁绊,公正执法,真诚为人,才能避免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
(4)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被破坏。宪法授予国家机关以公权力,而公权力运行的基础和基本保证是因其诚信行使公权力形成的社会公信力,而主要不在于其所具有的独特的强制力,该事件中,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破坏了其应当具有的社会公信力。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之后,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理念和执政理念,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做法与这一理念不相符合。
(5)在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的情况下,公民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和宪法救济。
【案例五】
2008年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间的不丹迎来其历史上的首次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国民议会议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首个民选政府。此次选举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将由原来的世袭君主制变为议会民主制。在此次议会选举中,由不丹仅有的两个政党“人民民主党”和“不丹爱国进步党”竞争47个议员的席位,双方共有94个候选人参选。得票多者将出面组织政府。这两个政党都是三年前奉国王旨意成立的年轻政党,各拥有数千名党员。
此次选举是不丹国王多年来致力于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结果。100年来,不丹一直实行世袭君主制,没有宪法,也没有政党。1998年6月,辛格老国王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内阁,将政府行政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9月,国王发布命令,要求政府筹备起草宪法。2005年3月,辛格国王建议在不丹建立两党制度,由在大选中得票最多的政党组阁,另外一个政党则成为反对党。根据宪法草案,不丹将组建两院制议会,由75人组成的国民议会和由25人组成的全国委员会。2006年年底吉格梅国王宣布退位,于2007年4月将王位正式让给27岁的儿子吉格梅-凯萨-旺楚克王储。 辛格曾表示,还政于民是为了让不丹在政体上与西方接轨,以便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他说:“为了不丹人长远的幸福,我们必须推行民主,一个有效的制度比王位更重要。” 旺楚克陛下多次表示自己能保证是一个好国王,但无法保证此后历代国君都是好国王。君主制度好比华丽却易沉的邮轮,民主制度则是普通但不易翻的小船。避免有朝一日的沉没,这正是不丹国王们在推动民主化方面走得比自己的臣民还快的原因。
为了完成国民议会选举,早在2007年,不丹就在国王的鼎力支持下强迫不知民主为何意也不感兴趣的臣民接受成为公民的培训———举行过投票预演了。而不丹的政党也似乎没有为选战做好准备。候选人站在田间地头向民众发表竞选演说,手里连个话筒都没有,标语旗帜就更看不到了。这倒不是参选的两个政党拿不出这点经费,民众对选举的兴致远没有国王浓厚。
请就材料中的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述。
答题要点:
1、民主政治的建立过程是国家最高权力归属的过程。
2、在已有的专制体制转变为民主宪政体制,不仅仅意味着限制专制权力、剥夺专制利益。即使是建立起民主制度,是否将国家最高权力置于宪法的规范下,是否将政党竞争置于宪法之下,将决定初步走向民主化的国家能否走得长远。
3、作为民主体制的积极推行者,前国王在国民议会选举完毕后,也应该积极遵守宪法,将个人行为纳于宪法规范之下。
4、公众的民主意识和觉悟仍停留在忠君层面。宪政的完善不仅是制度的完善,公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对国家权力行使、对政党竞争的监督,也是宪政不可或缺的方面。公众的宪法意识需要提高。
5、自发民主化的不丹,应借鉴别国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有限政府,建立分权机制,加强宪法监督,保证司法独立,控制强力部门,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等。特别是阻止外国势力对政党的控制和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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