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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主观题模拟卷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1-23   【

2020年“法考”《民法》主观题模拟卷四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出合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3、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他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法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它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万8千元款项。

  问题 :

  (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4、21岁的胡某和19岁的王某,一天下午在集市闲逛,发现一只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拿起一石头向猪砸去,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向前猛冲,这时一60岁老太太在街上行走,见猪冲她过来就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400元的陶瓷瓶,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2000元,

  问:(1).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若当地习惯于放养动物,老太太摔伤右腿所造成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陶瓷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单方能否撤销?

  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B公司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双方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参考答案:

  1、答:

  (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答: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着3万元债务。

  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3、答:无因管理

  (1).属于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2).不尽合法。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其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因此2000元费用应当支付。另外,管理人对本人有报告计算的义务,应当将管理事务的成果(原物及孳息)移交给本人。获得的收益4万元包括上缴的1万元,都是管理的成果,应当给本人,管理人不能要求平分。

  4、答: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承担

  (1).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从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若当地有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应该由胡某和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饲养人疏于对饲养物的管理,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5、答:

  该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的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的;二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行为所表达的意思一致。本案中,两公司以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除此以外,还应具备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殊的法定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形式;有些则只需要具备一般的法定形式。本案中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就属于明示的的口头形式,只是购方嫌原合同中的价格过高而引起纠纷,因此,不影响这一法律行为的效力。无论如何,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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