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商法一
一、简答题
1、保险业法的作用?
答:
(1)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保险人科学合理地经营。
(3)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规范竞争。
2、人身保险合同履行的环节?
答: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2、保险费的支付。
3、索赔。
4、给付。
3、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
(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的原则。
(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二、案例分析
(一)
职员张某因病做手术。办理住院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住院期间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记载有“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离开医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字样,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向张某解释该免责条款的含义。张某在手术前一天晚上离开医院回家取衣物,不慎跌倒,造成大腿骨折,花费医疗费7000元。张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张某是擅自离开医院造成的骨折,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张某称自己不知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签署合同时陪同在旁的医院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张某说明合同含有免责条款的内容。
试分析:
1、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
4、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答:
(1)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含义,医院的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违反了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没有生效。所以,实质上张某没有违反合同。
(4)张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二)
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
1、承租的楼房可否投保?
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
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1)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请求全额赔偿。
(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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