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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3)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1-26   【

2020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3)

  一、简述题

  1.简述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

  (1)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2.怎样才能取得注册商标?

  答:要取得一项注册商标,首先应由注册申请人依法提出书面的商标注册申请,按规定填报商品分类表,依法报送商标图样和其他文件,交纳注册费用,然后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审查批准注册。

  二、案例分析题

  1.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解析】

  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

  【解析】

  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因此,赔偿工厂火灾损失的责任自应由甲自己负责。

  3.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某校校庆筹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没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它也不能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不是法人,不能对其所欠的租金负责。校庆筹委会只是该校为筹备校庆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机构,是学校的下设机构和组成部分,它在职权内的民事活动只对学校发生法律后果,它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到法院应诉。

  原告应以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剧院以校庆筹委会作被告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更换被告,以学校作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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