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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主观题卷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1-18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主观题卷一

  一、简答题

  1、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2、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3、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二、论述题

  1.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答: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

  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

  (1)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

  (2)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他又分以下两类: 1斡旋与调解机制;2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

  (3)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2.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三、案例题

  背景材料: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一座5层楼房,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馆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断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问题:

  (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案: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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