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题库:商法
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3)可以要求。 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工厂出资5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工作接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责任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
(3)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甲公司因缔约过失致对方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
请回答:
(1)该汇票上的保证是否有效?为什么?
(2)黄二可向哪些人行使什么权利?
(3)若李四与王五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李四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对抗其他人(除王五外)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答(1)无效,因王五是汇票的债务人,不能为保证人。
(2)黄二可向赵六、孙三、王五、李四行使追索权。
(3)不能作为对抗其他人的抗辩事由,因票据具有无因性,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
5、2010年1月5日,张三与某化肥厂签订了一份标的为50吨化肥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化肥厂视生产情况在1年内交货,张三预付化肥款10万元,张三依约预付了化肥款。2008年3月正是化肥旺销季,张三前往化肥厂提货,但厂方称无货且履行期未到,后多次协商未果。由于化肥销售季节性强,张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厂方退还10万元的预付款,厂方以无资金为由不退。2008年6月15日,张三发现化肥厂已于2008年5月15日无偿向关联企业转让财产,并放弃对甲企业于2008年4月15日到期的债权。
请回答:
(1)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是否明确,该合同应如何履行?(4分)
(2)对化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在什么时间内行使该权利?(4分)
(3)对化肥厂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行使的范围多大?(4分)
答(1)不明确。债权人(或张三)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或化肥厂)履行。债务人(化肥厂)也可以随时履行。
(2)张三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张三)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008年6月15日前行使)。(3)张三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张三)的债权为限。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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