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五
一、简答题
1.试简述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 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2.简试两汉的法律形式。
答:1.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秦代时曾称“廷行事”。
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当时有一些律学家对律文作了逐章逐句地解释,对符合朝廷要求的解释被采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3.什么是“六条问事”?
答: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统治。
4.何为“决事比”?
答:汉代法律形式之一。又称“比”,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5.简述“秋冬行刑”的内容。
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6.告劾
答:即起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一是由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7.鞫狱
答:“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
8.《九章律》
答:汉朝政权在全国确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汉高祖命萧何制定新法典,是为《九章律》。它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又加以扩充而成的。除继承《法经》及《秦律》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9.左官律
答:是汉代专门法律。其内容主要是严禁官员擅自仕于诸侯,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指中央的官未经批准而擅自到诸侯国做官,是对抗中央的行为,便构成左官罪,犯此罪者处死刑。
10.三独坐
答:指东汉时期管监察的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总揽政务的尚书令可以在朝会时设置专席就坐,体现了出了东汉初期对监察官的重视。
二、论述题
1.试述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具体是: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剕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斩左趾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以及诽谤罪等。
总之,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定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
2.试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3.请论述“录囚”的内容及其意义。
答: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请论述“亲属相隐”的内容及其意义。
答: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经过秦律萌芽,汉代儒家思想发扬,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5.试述“读鞠和乞鞫”的内容及其意义。
答:在古代诉讼程序中,在审讯过程完结之后,做出判决,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决书,称之为“读鞫”。审判之后,受审者若认罪服法,则按判决执行;若其喊冤,对判决不服,可再提出再审的请求(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或有他人代为提出),即“乞鞫”。
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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