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主观题卷 >> 主观题模拟题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四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1-01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四

  一、简答题

  1.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

  答: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 “三重选官法”。秦始皇即位后,发展完善了“三重法”,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2)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

  (3)必须忠君;

  (4)必须通晓法律。

  2.秦律中规定了哪些死刑适用方法?

  答:(1)具五刑。顾名思义,就是五种刑罚公用,这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2)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诸灭其亲族,相当于商朝的劓殄。《

  (3)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

  (4)阬。即坑或生埋,就是活着埋在进土里。

  (5)磔。即肢解身体

  3.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4.秦朝司法机关受理案件需要做哪些事情?

  答:据《封诊式》记载,如果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需要做几件事情。

  第一,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经犯过什么罪、判过什么刑、是否经过赦免,以及是否曾经逃亡等问题。

  第二,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县丞令县史前往调查或勘验。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第三,如果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为“封守”。封守要由里典和同伍居民轮流看守。第四,如果需要技术鉴定,则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负责鉴定。

  5.秦朝规定的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有哪些?

  答:(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

  (3)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4)妄言罪

  (5)非所宜言罪

  6.秦朝规定的危害封建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有哪些?

  答:(1)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赎耐”就是剔除胡须和鬓角,再服4年徒刑,但可以赀赎。

  (2)逋事或乏徭罪。“逋事”是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乏徭”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

  (3)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

  (4)不得兼方罪。秦律规定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

  7.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答: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8.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是如何立法的?

  答: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9.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10.秦朝司法机关受理案件需要做哪些事情?

  答:据《封诊式》记载,如果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需要做几件事情。

  (1)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经犯过什么罪、判过什么刑、是否经过赦免,以及是否曾经逃亡等问题。

  (2)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县丞令县史前往调查或勘验。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3)如果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为“封守”。封守要由里典和同伍居民轮流看守。

  (4)如果需要技术鉴定,则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负责鉴定。

  二、论述题

  1、试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秦在 “ 以法治国 ” 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律中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秦的特点。(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称 “ 不端 ” 。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 “ 自出 ” ,即今天所说的 “ 自首 ” ,凡自出者可以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2、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1)变法的主要内容。

  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纳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上来。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商鞅“改法为律”以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

  第二,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为此颁布一系列法令。

  (a)在奖励耕织方面,规定凡悉心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b)颁布了《分户令》。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c)3、在奖励军功方面,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第三,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变法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第四,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其四,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其五,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

  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3、试论秦朝经济立法方面有哪些内容。

  答:(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4、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5、试分析秦律中规定的徒刑有哪些?

  答:(1)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都是四五年刑。

  (2)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4)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复作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科目、题型大改革,试题下载,模拟测试,课程学习,答疑解惑,加入学习交流群:595538012法考在线交流,更有老师答疑解惑!

扫一扫,刷题抢分
高频易错考点卷    中华考试网焚题库   章节模拟测试卷
全真模考预测卷      历年真题解析卷
强化巩固习题卷     考前冲刺提分卷
扫码进入题库APP
  法考题库下载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
  • 在线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