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题库:法理学
一、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答: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育。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其中以下十个要素更为重要: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和理性精神、人本观念以及全球意识。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本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二、论述题
1.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答: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因为:
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认清法的本质,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要为按照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法学就需要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
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程度依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这就使法与经济的关系成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经济学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对法学是极为有用和有益的。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由于上述原因,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2.如何理解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
答: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本书作者将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理念和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理念和模式。
素质教育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举措。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主要是基于下面两个因素:
第一,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日益改变。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既然如此,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尤其是学会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就应当成为大学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我们要树立和强化终身教育的观念,并用这种观念指导我们的教学活动。
第二,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的明确定位。正如法律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归结为严格意义的、定向型的职业教育。但是,法学教育又确实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规格,属于专业教育。在法学这种特殊的、宽泛的专业教育中,素质教育具有基础与核心的地位,并贯穿法学专业教育的始终。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人文教育、科学教育、法律知识传授、就业和生活能力教育等。但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理论教育。
三、案例分析
(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 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 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 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
问题:
根据材料(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答: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两类,前者侧重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后者侧重法律专业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法学院“法学职业博士”(Juris Doctor),是一种新兴的专业学位,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我国对于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现实法律人才储备又极为有限,因此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法律硕士学位。
该专业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胜任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和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正是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传统法学硕士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报考人数连续几年以每年近1万人的速度递增,这是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自从中央明确提出建立法治国家后,一方面各种社会资源都将纳入法制轨道,各种问题都将归结到法律上来解决;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多学科知识的汇集。这就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是应用型学科,培养目标主要是应用型人才,法律硕士符合法律学科性质。
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相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特点是:
(1)以课程学习研究为主,不分专业,开设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各门法律课程和相关课程。课程讲授注重实务性、应用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2)在硕士论文写作阶段,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条件,选择有关专业的论文题目进行写作,论文要求突出实用性,并由相应专业的导师进行指导和答辩。
(3)修满课程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法律硕士招收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0年开始,法律硕士学位不再允许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报考。
2.答:从形式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两类。普通法学教育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所从事的专门法学教育,其生源主要来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本科生来源)和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来源)。成人法学教育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电视大学、干校、党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从事的、以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为教育对象,以继续教育为基本职能的法学教育。其中包括各大专院校的函授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的远程教育,自学过程中的辅导教学,法官学院对法官的继续教育,检察官学院对检察官的继续教育,中央和省级党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机构专门对干部实施的法学教育等。
由于成人法学教育的起点低,教育效果评价缺乏统一标准,又由于学制和学习形式不同,培养的目标也不相同,造就的职业素质当然大相径庭。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学生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如果说成人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一个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已经具有一定职业、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成人,那么法学“成人”教育已经变得名不副实。事实上,成人法学教育机构已经开始增设普通高等教育的公共基础课,从课程设置上来说,成人法学教育已经非常接近普通高等法学教育。
成人法学教育显然已经不能承担为法律职业群体输送合格的后备人才的任务。关于成人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目前学者提出的总体思路是,取消法学教育中的大专和中专层次,淡化成人法学教育学历教育的功能。法学教育功能分化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适应依法治国方略进行深化改革的关键。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后,法律职业培训和教育应该是在本科学历教育后进行,我们称其为继续教育是恰当的。这种继续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职前培训,二是职业过程中的专业继续教育。这两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对实现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前者与司法考试制度一起对于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后者能够为法治的统一提供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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