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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八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0-07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八

  1.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

  问:对本案行为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1997年8月21日上午,张某(男,22岁,个体户)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一百货大楼门前的便道上。板车工人于某(男,59岁)为该百货大楼拉货,将板车拉到百货大楼门前时,见摩托车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将摩托挪开。张见后不允,张、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车,张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侧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当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围观众的协助下,张送于到医院,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作尸体解剖查明:(1)死者于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1998年4月21日中午12时30分,佟某(女,1983年4月20日生,中学生)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经过郊东坝时,因下坡车速较快,佟的自行车将同向行车的59岁的老农伍某的右踝关节撞伤,佟因此从车上摔下来又压在伍的身上。佟当即爬起来抱扶伍,因抱不动,后在过路人的帮助下将伍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伍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3时20分死亡。

  问:对本案被告人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徐某(男,21岁,系某工厂漆工组工人)于1989年1月24日上午,在漆工组组长刘某带领下,在礼堂铲地板上的老漆。刘用“脱漆溶剂”涂刷在地板上,用以溶化老漆。10多分钟后,地板上的老漆浮起来,两人进行铲漆,老漆被铲后,刘又用些“脱漆溶剂”涂在地板上,以便清洗。此时休息。刘离去,徐用打火机点烟吸时,心想试试“脱漆溶剂”会不会燃烧?徐于是捡起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用火去点,顿时燃起烧手,慌忙甩掉着火的纱布,火沿着地板上的“脱漆溶剂”越烧越旺,未能及时扑灭,结果大火将礼堂烧毁,损失公共财物价值1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徐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5.肖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肖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份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下“1605”农药,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锅里放有鸡蛋的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千万别弄错了。”说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肠胃不舒服,见锅里那碗面多,又有鸡蛋,怕吃不完,便把灶台上少的一碗吃了。当肖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身亡。肖见自己毒死了儿子,心里十分难受。

  问:在本案中,对肖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如何确定?

  6.赵某与钱某均系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6时许,两人在一酒馆喝完酒后,走到某市繁华地区,恰逾某机械厂工人刘某。刘顺便看了赵一眼,赵便张口大骂道:“混蛋,站住!你为什么要看我?”此时钱也呵责刘:“站住,看什么?”刘回答说:“我以为你在这儿住。”赵又大声喝道:“谁他妈在这儿住。”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腹部用力猛刺一刀。刘被刺后,抱着肚子勉强向前跑了20余米后倒下,被路过的行人发现。用车送往医院抢救。经查,被害人刘左上腹部有三棱形伤口3.5厘米,胃被刺穿,大动脉出血。由于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赵在行凶后满不在乎,扬长而去,同钱又到饭馆喝酒,并且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管他呢......”。赵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有杀害刘某的目的。

  问:在本案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7.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上睡,后来他自行搬到车库院中,并用大块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在准备调头倒车时,张和同车的马,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李。

  问:在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8.某年夏天某晚,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木匠)、李某(男,28岁,农民)因赌博输钱而共同商议拦路抢劫。当晚10时许。二被告人在城西公园后山小路旁守候,恰逢谢某之妻周某从朋友处抄近路回家。二被告人见是个女的便起歹意。谢某说:“送上门的妞子,管她有钱无钱,弄来玩玩再讲。”李某即应道:“我去掳来。”李某接近周某并从背后卡住周某的脖子,威胁说:“要命就不要出声!”同时拉扯周某的外衣堵住其嘴,蒙住其头部。这时,谢某也上来一起连拉带拖将周某掳和山坡的树丛里。李某对谢某说:“大哥你先来!”于是二被告人对周某进行了轮奸。奸后,二被告人便在周某的衣裤里搜索钱财,周某挣扎着拉掉蒙头塞嘴的外衣,边穿裤子边哭骂。谢某发觉不对头,即上前扶起周某认出是其妻子,遂转身猛击李某一耳光,臭骂其瞎了眼。李某自感不妙,即到派出所自首。

  问:在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答: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于虽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并形成夹层动脉瘤的疾病,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张的拳击才致于血管内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终导致于心血管堵塞死亡。可见,张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于死亡,但其这一行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符合规律地引起了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3.答:在本案中,对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佟某的年龄只有15岁,对伍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基于过失,不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的八种犯罪的要求,因此,对于佟某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4.答:徐某用打火机点燃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结果引起火灾,造成价值10余万元的公司财物被烧毁,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徐作为工厂漆工组的工人,应当知道油漆以及“脱漆溶剂”等物品属于易燃物品,一旦着火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由于疏忽大意,误认为“脱漆溶剂”可能不会燃烧,因此用火去试,结果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点燃,当火燃烧时,慌忙将着火的纱布扔掉,结果又引燃了地板上的“脱漆溶剂”,造成火灾。徐应当预见到自己点火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同时,虽然徐点火是故意的,但他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因此,徐的行为也不是故意犯罪。

  5.答: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1)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2)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这表现为她一方面口头告诉了其子该吃哪一碗,不该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将二碗面条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错了。(3)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6.答: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首先,赵作为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持刀猛刺他人腹部必然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其次,赵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借酒滋事,仍持刀猛刺他人腹部,置他人的死亡于不顾,并且在被害人倒地后,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扬长而去并继续喝酒,还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这说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违背赵的本意。最后,赵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赵借酒滋事,不计后果行凶伤人,并没有杀害他人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此外,赵虽然是在醉酒后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后犯罪仍应负刑事责任,并不能将醉酒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7.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8.答:本案被告人谢某误将其妻当作其他妇女而进行强奸的行为,就其主观心理态度而言,属于对客体的认识错误。从行为对象上看,谢某“以假当真”,将妻子当作其他妇女进行强奸,实际上不可能对其他妇女造成危害,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强奸妻子的犯罪,所以谢某意图侵犯的客体“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客体的认识错误,实质上是对象不能犯未遂,仍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按其意图侵犯的客体来定罪,即谢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妇女(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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