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2
1. 郭某防卫过当案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王某借酒劲要和平日与自己不和的郭某喝酒,遭到郭某拒绝。王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向郭某刺来。王某由于饮酒过多摔倒在地,郭某夺过刀子。王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起一把椅子又向郭某打来。郭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王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问: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处理?如果郭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如果王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2. 孙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6年11月某日,孙某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某区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10日后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问:本案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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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庭审中,杜某又供认其曾盗窃变电站里的铜线。公诉人宣读了变电站的材料登记簿,证明变电站丢失一捆铜线。合议庭认为杜某盗窃铜线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期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问:人民法院能否对检察院未起诉的盗窃事实进行审判?为什么?
4. 黄某包庇案
被告人黄某,系某园林管理局一家商店员工。张某系黄某的徒弟,也在该商店工作。2000年黄某在盘点本店货物时多次发现短少货款,共计4000多元。黄某怀疑是张某所为,后张某再一次行窃时被黄某发现。黄某考虑到自己和商店的荣誉以及张某的前途,在张某交出所盗窃的货款并保证以后不再盗窃的情况下,没有报案。2001年,张某又一次盗窃本店的营业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检察院对黄某以包庇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明知他人盗窃4000多元的盗窃事实,不仅不报案而且以垫款入帐等手段包庇犯罪分子,已经构成包庇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黄某的父亲在征得其同意后,在上诉期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中级法院告诉他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黄父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一审法院告之应当提交上诉状,否则不受理。黄父请人写了上诉状交到法院时,一审法院又以上诉期满为由不予受理。
问: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渠道有哪几种?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口头上诉?
5. 张某抢劫案
某县公安局于2005年1月4日对张某(男,21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张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张某于5月12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量刑过重,于5月24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
问题:请指出本案中违反刑事诉讼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6. 刘某贪污案
被告人刘某,某市市级机关后勤处处长。2005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刘某贪污2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刘某确有贪污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批准,立案侦查,于2006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郭某防卫过当案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可以对防卫过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郭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王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2. 孙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人民法院直接审判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违背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理。从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来看,必定是起诉在先,审判在且,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本案中,检察院未起诉盗窃事实,只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人民法院却将盗窃事实一并审理,其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还侵害了检察院的检察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和7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分工负责”的含义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力。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进行审判是对人民检察院起诉权的侵害。正确的做法是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起诉。
4. 黄某包庇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上诉和口头上诉。本案件中,二审法院以上诉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为由不予受理上诉是违法的。一审法院以没有上诉状为由拒绝受理也是错误的。
5. 张某抢劫案
本案例考察的是上诉的期限以及上诉不加刑的问题。(1)张某上诉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期限为10天。本案中张某于4月12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于4月24日提出上诉,已经超期。(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加重张某刑罚的做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属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是8年,二审判决是10年,属于加重刑罚,因此是违法的。
6. 刘某贪污案
本案例考察的是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与判决结果问题。(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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