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卷及答案解析四
1. 王某被拘传案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王某经常对其打骂。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叶某无奈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某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对张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
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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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某盗窃案
2005年3月6日晚21时许,李某窜入唐某家中,盗取了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晒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某说:“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你不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周围群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问:公安机关的拘留对吗?如何解释群众的说法?
4. 杨某被逮捕案
杨某,男,17岁,某市职业中学学生。2005年3月,杨某与少女方某(16岁)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10月,方某应邀来到杨某家,杨某提出要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不置可否。杨某见此,便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两人又多次发生两性关系。2006年5月,方某有了身孕,在父母的追问下,方某说出了一切,其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控告杨某,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谢某做了笔录后,深感气愤,对方某的父母说:“为了防止杨某继续骚扰你们的女儿,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杨某逮捕归案。”并立即填发一张逮捕证,由于人手不够,谢某就一人执行了对杨某的逮捕决定。
问:对杨某的逮捕措施合法吗?为什么?
5. 钱某故意杀人案
钱某,女,30岁,某市农民。2003年3月,钱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钱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2003年5月2日,钱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其4岁小孩独自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自己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的老婆,说他们家的小孩被狗咬了,让她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钱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钱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钱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钱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来案件起诉到法院,钱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惶恐,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护钱某。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子报仇,一定要亲手将钱某杀死,张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张某。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钱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钱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法院对钱某决定和执行逮捕是否正确?为什么?
6. 刘某被取保候审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8岁,无业,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并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刘某提供保证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弟担任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刘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刘某之弟作保证人。
问:(1)本案中可否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理由是什么?
(2)公安机关不同意刘某的弟弟担任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3)若刘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答案解析】
1. 王某被拘传案
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92条的规定,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法定程序。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2.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1和第60条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谢某的话主要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58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58条第2款,第73、75条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
3. 李某盗窃案
本案中,侦查人员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程序的规定: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两个拘留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情况紧急,不能按正常程序对罪犯实施逮捕。本案对李是否为盗窃犯缺乏基本证据,且未能排除他人盗窃李衬衫作案的情况,因此李在这时还不是拘留的对象。此外,本案侦查人员拘留李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时不出示居留证或拘留后补办都是违反拘留的法定程序的。三是拘留的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134条执行。另外,群众的话其实是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4. 杨某被逮捕案
首先是是否应对杨某采取逮捕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逮捕必须同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方某的性行为只能是少年男女在恋爱中的不正当性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当然更说不上对其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其次是关于本案中逮捕的程序问题。根据《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我国对逮捕的权限明确作了划分,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拥有逮捕决定权,公安机关只拥有逮捕执行权,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的逮捕证,并且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执行。本案中的逮捕措施未经检察院批准,侦查员谢某自填逮捕证以及独自一人执行都是违反逮捕的法定程序的,因此,是不合法的。
5. 钱某故意杀人案
钱某在一审期间,企图杀死婴儿,又企图自杀,不仅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危机到婴儿的安全,已经和取保候审的目的大相径庭。加上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有引发新的犯罪的可能,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是正确的。但是法院执行逮捕的程序却出了问题。法院在决定逮捕后,应制作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后者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指派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具体执行。案件中法院直接派法警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6. 刘某被取保候审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刘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刘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刘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刘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产保两种,若刘某无法提供保证人, 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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