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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精选题及答案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2-20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精选题及答案四

  一、简答题

  1.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答:两审终审制的唯一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即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均立即生效,不存在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上诉、抗诉的问题。

  2.如何理解全面审查原则?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即使上诉人死亡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审理后对已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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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简述采用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方式所应遵循的程序。

  答:采用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的规定,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3)讯问被告人。合议庭通过直接讯问和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以及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注意分析被告人前后供述、辩解中的矛盾点和疑点,运用事实和证据核查被告人的口供。

  (4)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合议庭要认真听取案中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还要听取检察人员的意见;既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意见,也包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

  (5)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主要是: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5.简述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主要有: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有:

  (1)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6.简述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

  答:裁定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是指是否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裁定适用于解决某些实体性问题主要是指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等。

  决定主要适用于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是否回避的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延长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开庭审判的决定;庭审中解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决定;延期审理的决定;抗诉的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等。

  二、论述题

  1.试述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可以作出的裁判。

  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法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这一项,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如果人民法院要变更罪名,必须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必要时,应恢复法庭辩论。否则,就混淆了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并且有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之嫌;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或者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8)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上述规定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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