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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卷(3)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2-06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卷(3)

  一、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

  【参考答案】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

  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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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试论述提单的性质

  【参考答案】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

  三、评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规定。

  【参考答案】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当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则为“舷到舷”期间,即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承运人与托运人可约定“装前卸后条款”。②《汉堡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的期间。③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与《海牙规则》相同。

  (2)承运人的免责:①《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17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②《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其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负举证责任。③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12项免责与《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四、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理由。

  【参考答案】

  此货损无人负责;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承运人的免责范围,除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第51条也是如此规定。

  五、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承运人在提单上作了不良批注时,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货物的损害,只要不超过批注的范围,即不负赔偿责任。

  (2)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函的效力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不发生效力。

  六、试论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参考答案】

  (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即使出租人的船舶有可能因运输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扣押,但这并不影响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部分责任。

  (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费或垫仓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在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船舶可在约定的航区内由承运人控制、调配和使用。除出租人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得由承租人承担。

  (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或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的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每吨每月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

  (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仅承担在装港或卸港超装卸时间的滞期损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可停付租金的时间外,不论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装卸是否发生延迟,承运人都应按规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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