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案例题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的理论,请指出这一规则属于什么性质的规则?
(2)在逻辑结构上,这一规则由哪些要素组成,并写出各部分的具体内容。
【答案解析】
(1)义务性规则。第一个是命令性规则,第二个是规则是禁止性规则。
(2)第一个:行为模式: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个:假定:未设停放地点的;行为模式: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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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解析】合法性优于合理性,程序优于实体,推理优于结论,严谨优于表心,谨慎优于自信etc.
3、一男子驾车停在禁止停车的地点被警察发现,警察查明驾驶人因心脏病突发而停车。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味淡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因心脏病突发而停车,实属意外事件,因而不应受到处罚,请分析:
(1)警察甲运用了何种法律推理方法?略加分析。
(2)警察乙运用了何种法律推理方法?略加分析。
【答案解析】
(1)形式推理,具体是演绎推理方法。“不得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地点”的法律规范是大前提;一男子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是小前提;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罚该男子是结论。
(2)辩证(实质)推理。不仅考虑了法律规定,而且还对实际情况进行了价值分析、判断和选择
4、在我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现在仍有人认为,法的作用就是惩罚犯罪者。请你结合法对人的规范作用对这一认识作出评价。
【答案解析】 按照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其中,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评价作用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衡量活动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行为。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让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教育作用是指荣国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可见,不应将法的作用局限于强制作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北京某商场正在销售假冒品牌的摄像机,遂购买了一台。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加倍赔偿损失。法律界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某部政策法规司一官员吴某认为,买了东西,用就是消费者;不用,就不是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不在赔偿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某认为,主动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而且这本是消法宗旨所提倡的。“知假买假”应享受加倍赔偿。从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是从解释主体和效力)上看,问:
(1)吴某的解释属何种解释?请略加分析。
(2)何某的解释属何种解释?请略加分析。
【答案解析】
(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2)目的解释,是指从指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6、私营企业主孙某与本厂雇工有夫之妇赖某长期通奸。孙妻发现后责骂并抓破赖某的脸部,扬言要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赖某自感羞愧,服药自杀身亡。县检察院为此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孙某通奸造成赖某服毒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判处孙某犯妨害婚姻家庭罪。上级法院认为孙某从主观方面看,对赖某服毒自杀身亡的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从客观方面看,孙某的行为与赖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孙某无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通奸罪的规定,请从法与道德的角度分析两级法院的判决。
【答案解析】
a 通奸问题属于道德问题,道德与法律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b 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没有注意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扩大了犯罪的范围;
c 二审法院的判决注意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认识到法律没有调整的道德行为应当用道德手段解决,不能滥用法律手段,随意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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