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考前冲刺四
1、试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其行为战时大多数是作为少数是不作为。ƒ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2、试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部属人员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ƒ犯罪主体应是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既包括参加战斗的战斗人员,也包括为战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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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述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战时临时阵脱逃罪,是指在战场上或者在战斗状态下,参战军职人员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逃离部队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作战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在战场上或者在战斗状态下,行为人实施了擅自脱离战斗部队而逃跑的行为。“在战斗状态下“,既指在进行战斗的过程中,也指尚未参加战役、战斗,但已接受了作战任务的情况。ƒ犯罪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既包括参加战役、战斗接受参加作战指示或命令的直接战斗人员,也包括参战的非直接战斗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试述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ƒ犯罪主体是现役军职人员,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员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逃避继续服兵役。
4、李某,男,20岁,系某部队现役军人。1997年11月4日深夜,李某身带钢锯条等作案工具潜入某部队的军械库,用锯条锯断门销,窃取“五四”式军用手枪一支、子弹50发,“六四”式指北针一个,军用望远镜一具。案发后,李某被抓获。
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根据刑法规定,应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定刑处罚。其理由是:李某身为现役军人,符合盗窃武装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主体特征,且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武装装备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法特征。同时,李某盗窃的武器装备中主要是枪支和子弹,根据刑法规定,应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定刑法处罚,并不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法定刑处罚。在分析应注意,不能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是军人。
5、赵某,男,21岁,系某部队现役军人。1997年10月18日下午2时许,赵在部队的射击训练场参加本分队的手枪射击训练时,同部队另一分队的战士刘某来到训练场找赵,托赵帮其购买一张回家的火车票。赵为了向刘炫耀自己的枪支,出出风头,即向本班的班长林某要得装有8发子弹的实弹匣,装入自己使用的“五四”手枪内,并推弹上膛,关上保险后,便把手枪枪口对着刘,同刘开玩笑,吓唬刘,并乘刘不注意他的时候把实弹匣偷偷取下,打开枪的保险机,却不知枪膛内尚有一发子弹没有退出来,即边喊:“刘某,你小心点”,边扣动手枪的扳机,结果手枪击发,击中刘心脏,造成刘死亡。
问: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为什么?
答: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其理由是:赵某是现役人,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其次,在客观上,赵某在训练中用枪开玩笑,严重违反部队的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并且情节严重,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该罪的客观特征;最后,在主观上,赵某误认为枪中没有子弹,不会发生严重后果,但其作为现役军人,应当预见到用枪开玩笑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却一时疏忽而没有预见,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因此,对赵某的行为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在分析中注意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至人死亡中是指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刑法规定,过的致人死亡,法律另有规定,应依照特殊规定定罪处罚,而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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