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在线练习题(1)
1.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火车要你们赔偿。”问: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如何认定?()。
A. 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 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 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 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2.高中生钱某于1985年9月2日出生。2003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04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 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 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 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 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3.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 售货员将标价1.5万元的电脑以5000元售出
B.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婚姻行为
C.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D.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4.甲出差到西藏,朋友乙请其代买丝巾一条,甲见丝巾特别漂亮,就给乙多买了一条。该行为属于()的行为。
A. 没有代理权B. 有权代理C. 滥用代理权 D. 超越代理权
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 排除妨碍请求权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 恢复原状请求权 D. 消除危险请求权
6.甲散步时捡到一只小母狗,将其牵回家饲养,并花钱配种生了三个小狗宝宝。后来失主乙找到甲要狗。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甲根据先占原则取得狗的所有权,乙无权要回
B. 母狗应归还给乙,小狗是乙劳动所得,不必归还
C. 母狗、小狗都应归还给乙,乙应付给甲饲料费、劳务费和配种费
D. 母狗、小狗都应归还给乙,乙应付给甲饲料费、劳务费,配种费不必支付
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A. 丁行使B. 乙、丙行使C. 丁、乙抓阉决定D. 甲决定
8.下列关于回赎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回赎是出典人与典权人协商,出典人支付原典价以消灭典权的双方法律行为
B. 回赎权的主体只能是原出典人
C. 回赎只能向原典权人提出
D. 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
9.甲、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赠与乙汽车一辆,后因乙酒后开车导致甲死亡,甲之继承人丙要求撤销甲对乙的赠与,丙之撤销行使期间为()。
A.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B.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C. 自甲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
D. 自甲死亡之日起1年内
10. A市甲公司委托B市乙商行代销100万斤西瓜,约定每斤价格不得低于0. 2元。西瓜运到乙商行仓库,数日后,B市连降暴雨,乙商行仓库一面大墙倒塌。虽经乙组织数十人奋力抢救,但仍损失西瓜5万斤,余下的95万斤西瓜,因在长途运输中碰撞受损,又加之雨水浸泡等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腐烂。而此时B市西瓜价格最高不过0. 18元,乙即与甲联系,但始终未联系上。此时丙公司提出愿意以0. 14元价格买下全部西瓜,但要求乙送货至丙公司,而此时,恰逢甲公司车队经过B市,乙即找甲公司车队将西瓜送至丙公司,该车队依B市通价向乙索要运费1000元,乙拒绝。此时,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形即要求乙赔偿损失,问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运费?()
A. 无权;无权B. 无权;有权C. 有权;无权D. 有权;有权
11.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自己的汽车作价15万元抵押给乙,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因一次意外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
A. 应归于消灭
B.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15万元继续担保甲对乙的债务
C.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18万元继续担保甲对乙的债务
D. 终止,甲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乙
12. 分期付款的出卖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就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十分之一的
B.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C.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三分之一的
D. 买受人连续二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三分之一的
13. 甲为乙运送三十吨水泥,乙拒不付款,假定应付运输费用为一千元,每吨水泥250元,则()。
A. 应先交货,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B. 可将全部水泥留置
C. 直接以四吨水泥抵销运费D. 可留置四吨左右的水泥
14. 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A. 甲应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2004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B. 乙于2001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2004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C. 2003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4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D. 甲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15. 王某从南方新进一批新鲜水果,为保证储存质量,便委托冷藏厂甲负责保管。甲同意并接收后,发现本厂冷库设备需要紧急检修,于是甲找王某联系,但没有联系上。甲便委托另一冷藏厂乙代为保管这批水果,并在三天内通知了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不长时间,乙冷藏厂因管理疏漏导致这批水果的部分被盗。请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王某应直接向甲冷藏厂要求赔偿被盗部分的损失
B. 王某应直接向乙冷藏厂要求赔偿被盗部分的损失
C. 王某只能向甲、乙两冷藏厂中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要求
D. 王某可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16. 乙半夜行窃偷走了甲的一台彩电,一个月后,乙把彩电借给其好友丙使用,丙也是小偷,对乙的行为很了解。一个星期后,丙以自己名义将该彩电在旧货市场卖给了丁,丁当场付清价款并将彩电运回家。后来甲向丁主张自己对彩电享有所有权要求丁返还彩电。以下判断正确的有()。
(1) 彩电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丁不能获得彩电的所有权,应当将彩电返还给甲;
(2) 彩电是动产,适用一般的善意取得制度,丁已经支付完价款并实际占有彩电,取得了彩电的所有权,甲无权追回;
(3) 彩电为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丁是在旧货市场上买的,故丁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彩电的所有权;
(4) 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5) 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6) 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7) 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瑕疵占有。
A. (1) (5) (6) B. (2) (4) C. (3) (6) (7) D. (3) (4)
17. 吴某与张某于2004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 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 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 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 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18. 甲企业因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如何处理?()
A. 按重大误解处理B. 按合同解释处理
C. 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D. 按无效合同处理
19.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春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对合同中茶叶交付的时间约定不明,仅规定甲公司应于2004年交付1000公斤的茶叶。则()。
A.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B.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C. 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D. 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20. 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A. 1000万元B. 900万元C. 850万元D. 750万元
21. 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活得好”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
A. 注册商标B. 名誉商标C. 销售商标D. 制造商标
22. 甲、乙订立一份买卖古董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未交付该古董。后发生地震,该古董灭失。甲应否对此承担责任?()
A. 地震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因此甲不应承担责任
B. 虽然甲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根据公平原则,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C. 甲应承担责任,因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得免责
D. 如果甲能证明即使不迟延,古董仍会因地震而灭失,仍不能免除其责任
23. 甲厂引进乙厂的一项专利技术,在投产后发现该项技术实用性很差,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作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乙厂不服,应当()。
A.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重新复审的申请
B.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专利局提出重新复审的申请
D.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4. 丁某在地摊上购买电冰箱一个,回家后发现该电冰箱在通电时有漏电现象,遂弃之不用,后同乡孙某来访,告知其刚从老家搬来,正欲购置各种家具及家用电器。丁某遂将电冰箱赠与孙某,但出于虚荣心,告知孙某是其“刚买的优良产品”,孙某将电冰箱带回家,其妻在做饭时因该电冰箱漏电,致触电身亡,则()。
A. 丁某与电冰箱质量不合格无关,就此事无法律责任可言
B. 赠与为无偿合同,孙某为此并未支付对价,无权追究丁某的责任
C. 丁某慷慨赠与,全是出于好心,虽有过失,但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D. 丁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 2004年2月20日,张某、李某签订为期半年、月租金500万元的租房合同。2004年5月5日,张某在询问李某是否愿以30万元购买该租赁房,被李某拒绝后,即与王某签订卖房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4年5月10日,王某要求李某在两周内搬出去,李某拒绝,王某亦未坚持。2004年9月10日,李某将500元交给王某,声称是9月份房租,王某收下。9月30日,李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表示愿继续以月租500元承租此房1年,王某表示同意。10月5日,赵某提出愿以600元承租此房,王某随即要求李某在两周内搬走,问王某先后两次要求李某搬走,王某是否有此项权利?()
A. 无权;有权B. 有权;无权C. 有权;有权;D. 无权;无权
26.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只募足其发行的股份的80%,此时()。
A. 可以经申请由审批机关批准延长30天募股期
B. 可以由认股人召开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C. 可以由发起人召开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D. 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7. 李靖、付红、王勇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注册资本为10万元。李靖与王勇各出3万元,付红以其评估作价4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即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以申请设立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注册资本B. 股东人数
C. 股东出资D.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28.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主体是()。
A.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B. 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上市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D. 国有企业改制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29. 大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几位发起人决定募集设立,以下对于该募集设立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 发起人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总数可以达到80%
B. 如果不将该股票上市,无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C. 在募股申请被批准后,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D. 发起人可以自行向社会销售股票,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承销
30.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的规定?()
A. 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 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 将合伙企业所有的房产卖给乙
D. 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答案与解析
1. D权利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其中私力救济中又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
本题的选项C,应当注意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方有请求权,但是本题中的“客人”没有请求权,因此也就无所谓抗辩权的问题。
2. A《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判决或者调解延付。本题中,钱某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且其已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3. BA、C、D错,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A、C两项表述属于重大误解,D项表述属于显失公平,均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B对,依《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从保护国家利益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规定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在该行为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该行为才绝对的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内,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则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B项表述中的婚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解对象,应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处理,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婚姻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 D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外进行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四个要件: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实施违反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而不是滥用代理权。
5. BA、C、D错,物上请求权,是指为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法律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可分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本题中A、C、D三项表述均属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B对,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
6. CA错,先占只适用无主物,本题中的母狗是失散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先占原则。
B错,《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据此,本题中的母狗应归还给乙;小狗是母狗的孳息,甲也应一并归还给乙。
C对D错,甲拾到小母狗饲养起来,并为其配种的行为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物并非为他人而为的行为。由于无因管理的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此意思时,不成立无因管理,当然也就不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但在个别情形下,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出发,可适当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自己管理,可准用《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据此,乙应付给甲饲料费、劳务费和配种费。
7. B《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 DA项不选,回赎是典权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典物以消灭典权关系的单方行为。回赎为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它只需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生效力,而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
B项不选,回赎权的主体不一定是原出典人。它随着典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随着典物所有权的消灭而消灭。当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回赎权也随同转让给受让人。
C项不选,回赎权的相对人也不以原典权为限,如果原典权人已将典权让与他人时,则应当向该受让人行使回赎权。
D项应选,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
9. A《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据此,丙作为甲之继承人,可以行使甲对乙的赠与撤销权,其期间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故选A。
10. B西瓜损失有两个原因:一是B市连降暴雨,致使乙仓库大墙倒塌,5万斤西瓜损失,但乙组织数十人进行抢救,已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因此,乙对此不负责任;二是乙对余下的95万斤西瓜,以低于甲指定价格卖掉,但此时当地西瓜价格下跌,且西瓜已有腐烂,并且乙与甲不能及时取得联系,以0.14元的价格将95万斤西瓜全部卖掉,是合理的处分行为,故甲无权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乙让甲公司车队将95万斤西瓜送至丙公司,这是乙处理委托事物的行为,由此支付的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依照当地通价支付1000元费用。
11. C所谓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即并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在抵押人所受赔偿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据此,本题中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因意外事故报废,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甲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成为该汽车的替代物,继续作为甲对乙的债务担保。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2. B《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
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3. D《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为乙运送水泥,乙不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甲有权留置其所运送的水泥,并以所留置的水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水泥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以留置的水泥直接抵销运费。故本题A、C项不正确。《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据此,由于本题中甲运送的水泥为可分物,故留置的价值应当相当于乙所欠的运费,即1000元,这是四吨水泥的价值,故甲只可留置四吨左右的水泥。故本题B项不正确,D项正确。
14. B《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
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项乙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可以由甲主张抵销,此时甲放弃其期限利益,但乙不能主张抵销。B项中,乙对甲的债务于2001年6月7日届满,但至2004年12月6日甲始终未向乙催要,乙亦未表示归还,则表明甲对乙的该项债权已超过消灭时效期间(2年),甲不得主张抵销,但乙可主张抵销。C项中,依据《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甲、乙双方均可行使抵销权。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D项抵销权属合意抵销,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
15. B《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案例中,王某与甲形成委托关系,甲因紧急情况需转委托乙时,应经王某同意。但情况紧急又未能与王某联系上,为了王某的利益甲可转委托乙,且甲在事后又征得王某同意,因而,当因乙的原因导致王某损失时,应由王某直接向乙冷藏厂要求赔偿损失,故选B。
16. D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动产时为善意即可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种物品的公共市场的买得的,仍然可以获得所有权,先前的所有人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彩电属于盗赃,但是丁是在旧货市场买的,可以获得彩电的所有权。既然丁已经享有彩电的所有权,那么对彩电的占有自然为有权占有。
17. B首先,印在印单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次,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依据不足。第三,目前国内精神损害赔偿还只限于某些类型的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这个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应体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条应该适用。
18. A这是对标的内容的误解,《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9. C《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履行期限的确定原则是:有约定时,依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在依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债的履行期限即为适当。双方互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债,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在分期履行的债中,债务人应当在每一期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据此,本题中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来确定。
20. C依《担保法》第2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900万元。
又依第20条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万元的债权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是850万元。
21. A《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中并无名誉商标、销售商标和制造商标的相关规定,因而BCD不应当选。
22. C《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作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 B《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4. D《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不同于买卖,赠与人一般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时,应对受赠人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5. A《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此,第一次王某无权要求李某搬走。
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依此,在8月20日以后,租赁合同为不定期合同,第二次时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搬走,即解除合同。故A项正确。
26. D参见《公司法》第91条第2款:“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7. C《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付红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4万元作为其出资份额。已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40%,不符合上述规定。ABD三项符合法律规定。
28. C《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29. A《公司法》第83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这是在募集设立中对于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额限制,如果不申请上市,对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并无最高额限制,因此A项正确。
第84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 公司章程;
(三) 经营估算书;
(四)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 招股说明书;
(六)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由此可见,只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就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B项错误;因为在提交募股申请时就应当确定代收股款的银行,因此代收股款的协议应当在提交申请之前已经确定,那么C项错误。
第89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由此D项错误。
30. C本题考查的是合伙财产的处分。《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C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符合本法第19条和第31条第5项规定的情况,所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ABD项则属于合伙人正当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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