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客观题卷二综合测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答案】D
【解析】《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A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A项不应选。
B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B项不应选。
C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C项不应选。
D选项,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不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项应选。
2.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C
【考点】执行和解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条文可知甲乙自愿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C项正确。
3.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答案】D
【考点】调解书的效力
【解析】本题考查调解书的效力。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作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具有执行力,所以不必再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法律责任。
4.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C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李某在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参加诉讼,中途退出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再参加,C项正确。
5.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A.送达法律文书
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送达法律文书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发生,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是法庭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庭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故B项正确。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此外,调解还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可见,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就是当事人的追加。而追加当事人是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之一。故D项错误。
6.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此例为代位权诉讼,一审程序的当事人包括:甲为原告,丙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丙向甲给付10万元,但并未确定乙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适用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此例中,法院未判决乙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不享有上诉权,不能提起上诉。而丙上诉的目的意在否定甲的诉讼请求,与甲存在利害冲突,故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综上,本题的四项表述中,只有A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限为“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有( )。
A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 放弃诉讼请求
C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D 申请回避
参考答案:CD
2.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
A 受理案件
B 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
C 作出判决
D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参考答案:ACD
3.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依法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后果是( )。
A 债务人享有答辩权
B 督促程序终结
C 支付令失效
D 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BCD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主体
B 客体
C 标的物
D 内容
参考答案:ABD
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有( )。
A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D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参考答案:ABCD
6.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是( )
A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5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 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 某女甲已怀孕7个月,因丈夫乙有外遇,甲起诉乙,请求离婚
D 李某下落不明3年,其妻子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参考答案:ABCD
7.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答案】ACD
【考点】证人的规定
【解析】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因此,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C项正确。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说明此种情况下郑艳东证明力较低,即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D项正确。
8.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答案】ABC
【考点】法院受理情形
【解析】AD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项满足起诉的条件,即使要求赔偿“青春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法院仍应受理,此项当选。D项不满足规定中第1项,甲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此项错误,不选。
B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此规定仅限制原告的起诉,选项中第二次为之前的被告起诉原告离婚,不属于规定的限制范围,应当受理,此项当选。
C项:《民诉解释》第217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此项应当受理,当选。
9.法院调解原则的正确贯彻,要求( )。
A 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和接受调解结果都是自愿的
B 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是自愿的,而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
C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应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D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参考答案:AC
10.某购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以火车票面上记载的地点和时间为依据,来证明购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该火车票属于( )。
A 直接证据
B 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
D 书证
参考答案:BCD
11.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 )。
A 起诉和受理阶段
B 调解阶段
C 开庭审理阶段
D 上诉阶段
参考答案:ACD
1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哪些?( )。
A 特别程序
B 督促程序
C 公示催告程序
D 破产程序
参考答案: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考点】行政诉讼相关制度
【解析】A选项考查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于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县政府有权撤销乡政府的超越职权做出的行政决定,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应当同时确定系争议土地权属。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被告为县政府。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因此,乙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乡政府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D选项错误。
2.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B市C区法院
D.W省Z市Y区法院
【答案】ABCD
【考点】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
【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管辖中可选择的法院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L区、D区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C区为合同签订地、Y区为合同履行地。此四地法院均为可选择的法院。故四个选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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