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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