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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冲刺模拟习题4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5-12   【

  【参考答案】

  1.D。《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盗窃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超市无权对顾客行使。超市的正确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对李某怀疑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李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超市非法拘留顾客并搜身,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综止,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A。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的询问、质证。同时,证人如果有意作伪证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证人有权查阅询问笔录并要求依法加以修正或补充,有权要求对其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等。证人也有义务出庭作证,以及如实陈述其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等。因此,被告人的近亲属只要了解案情并且有认知能力就有资格作证人。综上所述,故A项正确。

  3.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本题A、B、D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不正确。

  4.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被害人乙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被告人甲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得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故C、D项不正确。

  5.D。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是不准确的。D项错误。刑事辩护人的产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C项正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进行诉讼;刑事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诉讼代理人承担抗诉职能,因此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同。A、B项不当选。

  6.B。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医院所作的有关伤害情况的诊断书、鉴定书,不属于鉴定结论。故本题答案为B。

  7.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据此,本题中甲的父母和妻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不能作为他的保证人。因乙是甲的同案犯,属于“与本案有牵连的人”,也不能作为甲的保证人。而甲已成家立业的姐姐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可以作为甲的保证人。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8.C。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正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项正确。该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上诉,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9.C。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故c项正确。

  10.B。《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B项正确。

  11.D。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在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因此,适用管辖权的根据是属地原则。

  12.C。肖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对王某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所以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元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肖某只是想把王某扯开,没有预想到将王某摔倒,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13.B。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实质理解:在具体场合不法侵害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是否消失。这里涉及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区别问题,虽然刘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李某仍在刘某的控制中,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继续加害的可能性。李某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刘某或许会继续挟持自己进行猥亵、****,甚至杀人灭口。这时,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李某仍存在反击的紧迫性。

  14.A。郭某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曾多次尾随多名个体户,寻找实施抢劫的机会,因条件不利而没敢下手,即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而其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应定抢劫预备。按照《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知,应选A项。

  15.C。《刑法修正案(八)》第47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淫罪共犯;《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D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6.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赵某潜入李某家,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抢劫财物,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7.A。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B、C、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

  18.A。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19.B。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甲在2001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7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B项。

  20.D。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其后来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叛逃行为与一年后的间谍行为是两个单独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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