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 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 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二) 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 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四) 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 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
(六) 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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