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1.符合条件证券公司: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 公司总部至少5名。开展介绍业务员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2.本办法所说的风险监控指标是: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
对外担保或者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3.证监会在20个交易日内 批准不批准
4.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应该提供下面服务: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 交易设施
5.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 和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应该包括:
介绍业务范围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
客户投诉的接待方式
报酬支付和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违约责任
应该在5日内报各自的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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