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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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速记考点: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9月20日] 【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己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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