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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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任职资格申请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6月30日] 【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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