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券商IB
我国已经引入了券商IB制度。由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券商与期货公司的合作。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产不得低于12亿元”的条件,同时申请该业务的券商必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
二、居间人(自然人、组织均可)
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能从事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期货公司在职员工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期货信息资讯机构
四、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权利:
会员制: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以及与结算有关的帐户
公司制: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和会员期货保证金帐户
存管银行义务
五、交割仓库
不得有行为: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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