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1.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规定 接收会员,收取手续费,使用分配收益
不按照规定公布行情发布预测信息,不向国家履行报告义务,报送文件材料,
不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不按照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风险保证金
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限制会员实物交割的数量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
处罚:对主管人员处1万到10万的罚款
2.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处以1-5备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针对组织的处罚):
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无关的业务
违规收取保证金 或者挪用
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
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涨跌停板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拒绝或者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处以1-10万的罚款
2. 货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3倍的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30W的罚款。情节严重 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接收不合规定的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下交易,任用不具资格人员,从事合期货无关的活动,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为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 担保。违反国家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部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 编造 出租 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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